2013年12月18日 星期三

多元婚姻

事實上一個這樣子廣大的議題不該只侷限在"贊成"與"反對"之中
我是認同人生而平等、該享受等同的愛與被愛權力
該生活得有尊嚴而不受歧視

但條文中有些事情我只要是對感情忠誠的人都無法接受的吧

我不希望贊成者因為想同性婚姻合法化而全權盲目的支持
也不希望反對者只是因為怕改變或是冷漠怕事而反對

關於那些宗教團體
宗教約束人的道德標準本來就比法律約束人的標準來的高
以宗教信仰的教條來要求法律達到同樣的想法是不對的



以下是我整理出的重點法條比較
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permalink.php?story_fbid=10202509567407095&id=1432570003
德國

2.近親禁止:婚姻之近親禁止有倫理與遺傳學的考量,但同性伴侶沒有遺傳學的考量,只有倫理,因而近親禁止的範圍較小。直系血親與兄弟姊妹均不得結為伴侶。(我國草案:只限直系血親不行)

3.伴侶原則上應同居,分居時則扶養義務,家庭用具使用權,住宅使用權等法律均有特別規定。分居達一定時間會構成伴侶解消的事由(我國草案:不以同居為必要,分居亦無規定)

5.解消:德國關於離婚的要件較為嚴格,乃以客觀上婚姻破裂,已無法破鏡重圓才能離婚,此由法院判斷,不存在兩願離婚。伴侶解消與離婚大致相同,惟較考量當事人意願,必須:
(1)雙方合意,且分居滿一年以上,且已無法期待能回復關係,由法院廢止之。
(2)伴侶一方片面聲明繼續共同生活會造成嚴苛情事,且嚴苛情事由他方所導致,且分居三年以上,由法院廢止之。
(我國草案:單方解消即可,無時間限制,且無需難以回復)

2.忠實義務:伴侶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,對彼此負有排他性之忠實義務,故不得與他人締結伴侶或結婚(我國草案:同樣不得與他人締結伴侶或結婚,但對彼此不負忠實義務)



法國

3.近親禁止:直系血親,直系姻親,三親等內旁系血親,禁止締結伴侶,違反者無效。(我國草案:僅直系血親不得)



想要擁有權力就要有同等義務
我也相信同性戀一定也希望這個法案是被大家謹慎思考
而不是在躁進的狀況下就粗糙的通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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